1984美国忌讳第六部:史泰龙电影国语-农房盘活利用的底线、方式和限制
农村小院的生活方式,对很多城镇居民极具吸引力。同时,农村“空心化”,农民收入、社会保障水平与城市居民的差距大,农民也有利用闲置房屋获得收益的愿望。
有关农房“盘活”,也常在中央文件中提及。2025年2月,中央1号文件明确,一方面,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房、宅基地,不允许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;另一方面,鼓励农村居民通过“出租、入股、合作等形式盘活利用农房。
城镇居民去农村居住如何才算“合法”?农村居民如何利用房屋增加收入?上海政策和全国有何不同?农房盘活的根本限制在哪里?
澎湃研究所研究员通过梳理全国、上海宅基地、农房相关政策、论文等,并咨询业内专业人士,尝试探索这一问题。
买卖农房仅限于“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”
“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”的规定最早可追溯至80年代,至今未变。1986年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(以下简称《土地管理法》)禁止村民向非村民出售宅基地,但“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的除外” ,同时也“严禁出租、违法转让”且需“按照规定用途使用”。1999年国家进一步收紧政策 ,明确“农民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,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,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。”
“小产权房”是指建在农民的集体土地上,仅有乡(镇)政府或村委会的盖章、发证的房屋,通常由城镇居民购买获得。虽然禁止“小产权房”政策屡次发布,但实际监管并不严格,仍未能遏制“小产权房”大量出现。21世纪初,城市快速扩张,同时房价快速上升,城郊地区的农村土地价值变高,但房价往往比商品房低超过一半,满足了农民增收、城镇居民自住的需求,并由此催生了庞大的“小产权房”市场。“小产权房”在北京、深圳、广州等城市的城乡接合部大量出现,占比可达到当地住房市场的20%-60% 。
“购买农房人员仅限于集体经济内部成员”的规定,最早在1999年国务院文件中明确,并在此后通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修订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等法律进一步固化。一直以来,谁属于“内部成员”即成为备受关注的话题。城镇户口子女不属于集体经济内部成员,可通过继承农房,获得农房和宅基地使用权。2020年,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根据《民法典》等法律法规,明确 “农民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,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子女(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)继承”。
但在实际情况中,仅农村户口才具有资格权,具备新建、改建、翻建、扩建农房资格 ,所以城镇户籍的农房继承者通常很难盘活利用农房。例如,上海这样的大城市2000年后出生人口已无农村户口 ,即使继承农房,也不具备新建、改建、翻建和扩建权,只能等待结构损坏或倒塌,继承农房的实际资产价值不高。
在“谁属于集体经济内部人员”的问题上,也存在一些社会舆论的误读以及政府政策上的微妙变化。例如,返乡人员、以及附近其他村集体经济成员,是否属于村集体,是否能参与农房买卖,曾有允许返乡人员购买农房的政策发布后又撤回,“允许”改为“禁止”。此外,2015年、2020年,国家陆续推出137个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 ,局部探索跨村农房交易、农房抵押,但最终并未推广,显示出政府内部意见和态度的变化。
农房买卖严格以户口在本村为前提,但农村户口的退出机制 、进入机制也在逐渐建立。自愿有偿退出机制自2021年起开始探索、推广,分为货币补偿、置换安置房和购买商品房等,各地标准不一。此外,2025年2月中央1号文件提到 ,曾经属于村集体但是户口已迁出的成员(譬如出嫁的女性),仍然可以回迁户口,重新成为村集体内部成员,但需要放弃城镇社保等,即“允许因上学、服役、务工、婚姻等原因迁出农村,以及返乡创业或养老的非农户口,经过集体审核同意可将户口重新迁回农村,并重新拥有分地、建房等权利”。
综上所述,村集体经济内部成员有免费“申请”宅基地的权利,又须符合“一户一宅”规定,内部成员之间很少存在购买宅基地的需求,农房若要真正盘活利用,还是需要面向外部群体,但如果不通过买卖,农房以什么方式盘活利用?盘活利用的法律基础是什么?
盘活利用靠出租、入股、合作等
农房出租模式最早可追溯至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初期。随着乡镇企业兴起和农民进城务工,部分农村出现房屋闲置现象,农户自发将空置房屋简单装修,出租给外来务工人员或个体经营者,获得收入。但由于当时法律未明确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规则,此类行为处于自发状态,合法性模糊。
2016年起,国家开始明确允许农房使用权流转,但用途仅限居住或合法经营,如民宿、办公(创业)等。全国层面宅基地“三权”改革为此提供支持。2018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“三权分置”,即所有权归集体、资格权归农户、使用权可流转、可适度放活——这为此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基础。之后,盘活利用的相关制度逐步融入法律法规,如2019年首次提出、2021年融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 的“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20年”等,并融入《土地管理法》第三次修正 。
农房合作模式可追溯至20世纪90年代的“村企共建”探索。例如,江苏华西村通过集体企业与农户合作开发工业项目,但早期合作多围绕耕地。伴随乡村旅游兴起,2010年农房合作盘活的典型案例(如民宿开发)集中出现,例如由乡伴文旅集团租用农房改建的苏州计家墩“理想村”民宿集群,被评为“中国乡村旅游目的地” 。

2025年2月,苏州计家墩村合作文旅集团所做的民宿集群一隅。澎湃研究所研究员 吕正音 摄
农房入股指的是使用权流转给合作社或企业,农户可参与经营并得到分红,最早出现在宅基地改革试点地区,例如浙江德清、四川泸县等地,并逐步探索合法化。2015年,《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》 提出,“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、担保、转让的有效途径”,推动农房使用权资本化。2018年《乡村振兴战略规划》 明确“允许农民以宅基地使用权入股发展乡村产业”,首次从国家层面认可农房入股模式。2020年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》 规定,农村集体资产(含宅基地使用权)可折股量化到成员,为农房入股提供法律依据。
此外,对于农房抵押,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禁止,但也并未明确开放或推广,仅在宅基地改革试点地区有所探索。
上海作为国际化大都市,其周边农房似乎有着较大的盘活利用优势,其当地管理法规和实践如何呢?
上海层面:管理更精细、严格,也适度创新
上海以《上海市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〉办法》 为主框架,总体与全国性法规的核心原则保持一致,但在一户一宅管理(分户条件)、农房面积标准、风貌管控、和新增宅基地的管理上更精细化,更严格。
一方面,上海土地资源稀缺,宅基地、农房需要严格、精细地管控,不容浪费。根据《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“沪府令16号”),上海的农房面积标准以家庭人口数量分级管理,有着“宅基地面积”与“建筑占地面积”双重限制,而其他省市则是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划分宅基地标准(如江苏),或者只按户数来计算;在新增宅基地上,全国层面法规《土地管理法》“允许符合条件的村民申请新增宅基地”,但上海在实践中基本冻结新增审批(仅限危房改造);在盘活利用方式上,上海允许改造为经营性设施(如民宿、养老设施)等,2022年后试点允许社会资本租赁合作开发,对盘活利用方式有着多样化的探索;此外,2019年“沪府令16号”第九条提出“风貌管控纳入村规民约”,同时推行符合“沪派江南”要求的设计标准,并引入乡村建筑师制度。
另一方面,上海有2500万人口的大市场,吸引着各类项目落地,盘活利用有优势。例如,青浦区岑卜村 靠近华为研发基地,十年间农房出租收入从1.5万元/年增长到8万元至10万元/年;上海浦东新区的连民村因靠近迪士尼乐园,民宿收入近20万元/年。
但这些村的振兴方式普遍存在“复制难、创新难” 的问题。在房价快速上升阶段,普通村子缺少“大项目”带动,农民更倾向于投资新城商品房,并未好好投资、修缮农房,造成农房条件、环境不尽如人意,更难入市谈价。根据上海官方农房数据显示,上海的经营性自建房有7万多个,占到全市总量的9%。而近年来经营性自建房增加量减少,显示出农房经营仍可能存在盈利难持续等难题。
在上海的实践中,严格精细的管理具有“两面性”:一方面既有考虑人性化的部分(如面积标准),支持宅基地、农房的管理更加规范,明确;另一方面,政策的“自上而下”式的精细化,也可能会带来农村农房无人继承、无人翻建、无人投资的问题,间接导致了农村的衰落、空心化。华东师范大学教授张文明曾表示,快速城市化中“投资激励”的做法,导致了“自上而下”的外生式发展,已经无法在当前乡村振兴中有效发挥作用,甚至会加剧农村衰弱 。

上海经营性自建房每十年增加量(单位:个)。数据来源: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
限制农房盘活的政策、制度因素
部分农房市场无法活化,可能因为非市场的政策、制度因素。例如,“自上而下”规划体系中的村庄分类决策。翻建、改建的审批是否通过,根据村是否属于“规划范围内”决定。而是否属于“规划范围内”,由长期决定着资源分配优先级的乡镇规划中决定,其规划期限可达10年甚至20年。也就是说,即使10年、20年内该村出现新发展机遇,也很难通过翻建审批 ,需要等待房屋符合危房标准(承重结构损坏等)才能“翻建”,导致其长时间无法利用。在规划中建立更加动态的规划反馈机制,及时根据周边发展情况进行调整,或许是帮助农房市场活化的一个改进方向。
虽然有种种政策和非市场因素,农房市场的根本限制根本还是以土地、户籍制度为抓手的城乡二元结构,该结构在短期内不会改变。土地制度的城乡分治,导致宅基地被严格“锁定”于农村集体内部,使农房难以通过市场化交易实现价值释放,农民虽拥有使用权却缺乏完整的财产权能,而租赁市场有限,且存在不稳定性,导致资源“沉睡”。
更深层次上,二元结构固化了城乡要素不平等交换——农民为城市贡献劳动力、土地、产品,城市建立了更好的社会保障体系,但农民户口却很难“市民化”享受到城镇户籍相应的公共服务权利和福利,乡村对城市的单向要素流动仍未改变。
盘活农房,是二元结构破除的一种尝试。但在未来城乡融合的新发展阶段,如何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带来的不平等城乡关系,仍是难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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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市因集聚而诞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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